為了保護勞工權益,美國法律規定聘請合約人員的公司不得簽超過一年以上的合約;僱用超過一年則必須將合約人員改聘為全職員工,並給予應有的公司保險和利益。但是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,為了維持預算,公司便不再續約一年以上,若三個月之後再重新簽約同一個人,便沒有違法。(據說因為不久前微軟被合約人員告,所以各大公司都不敢再漠視這個新規定。)
原本好的立意,卻使得我們部門二十多位合約設計師在忙完 Open World 之後,被迫解散,因為我們都已經合約超過一年了。由於我們部門同事的工作默契和感情不錯,大部分的人都想在三個月後重新回來續約,但問題是如何安排這三個月的過渡期?於是有人另找短期合約工作,或開始自己接案子,也有人當它是個長的年假,安排到歐洲或南美洲玩個兩、三個月。我們將像候鳥一樣,幾個月後再一一回籠一起工作。
至於我則是計劃綜合以上三個選項,一邊忙我的 Flash 期末作業:個人作品網站,一邊請我的經紀公司幫我找短期合約工作;一邊安排我的夏威夷和台北之旅。
昨天是我的最後一天合約日,在總監口頭上對我說:「沒有了妳我們怎麼辦?希望妳三月一日能回來工作。」幾乎是確定了我的新合約。只要我好好的節流過日子,就可以不用緊張找工作地逍遙三個月,好好充一充電再出發!
2 comments:
啊! 何時回台北? 我有很多東西要秀給你看呢!
我覺得政府的政策通常都是因噎廢食, 反正可憐的都是小老百姓啦! 不過我覺得台灣也漸漸變成這樣了, 你知道, 當老闆的也很辛苦, 要付一堆錢, 負一堆責任, 這樣以後大家都只願意用外包的了。
啊! 快回來吧!
台灣有人要包我嗎?
我是說外包工作的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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